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进一步发挥担保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努力探索符合宿州实际、适合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我市符合《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范畴的中小微企业(含内资或外资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科保贷”)业务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成熟、有产品订单、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业务模式及基本要素
第三条 申请“科保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
(三)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有产品订单和一定的
市场前景;
(四)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
(五)企业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科保贷”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融资用途主要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购买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的设备和仪器。申请担保的企业单户融资规模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股权单一或股东高度关联的企业,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五条 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结合金融机构贷款品种确定担保贷款期限。
第六条 收费标准。“科保贷”业务全部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按照“4321”政银担业务相关规定确定担保费率;符合公司其他业务担保费率档次的按最低档次费率执行。
第七条 公司“科保贷”业务可与投资业务相结合,即公司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同时,可签署股权投资期权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依据被投企业业务增长、盈利水平、后续融资等一系列量化指标,保留按事先约定价格及数量获得企业一部分股权的权利,共享科技创新型企业未来成长收益。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按区域受理企业“科保贷”业务申请,并按照公司现有制度履行相关业务流程。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经评审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根据《担保意向函》意见,按照各自手续及操作流程独立审核推荐企业,同意发放担保贷款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反担保手续齐全的,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
第九条 风险控制。业务部门要按照担保业务流程做好:蠊芾砀飨罟ぷ,增加:蠹喙芷德,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技术研发情况。当贷款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的重大事项时,可依据合同提前收贷和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条 代偿处置。“4321”新型政银担比例业务模式办理的“科保贷”项目,代偿责任比例及追偿和追偿收益分配按照新型政银担比例再担保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反担保措施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担保额度和实际经营情况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方式由不动产抵质押,扩大到企业存货、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权利质押以及第三方信用保证等。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技术。
2、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科保贷”业务,可以采用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方式。
3、担保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的“科保贷”业务,需要设置一定的抵(质)押物及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并按照公司相关操作规定办理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建立“科保贷”业务统计制度。由业务部、财务部定期对“科保贷”业务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向省担保集团反馈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科保贷”业务激励机制,对“科保贷”业务实行单独考核、正向激励,进一步提高业务风险容忍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风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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